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祝贺金
交费期间为3年的,在本合同第5个及第6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分别于本合同第5个及第6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的30%给付一次祝贺金。
交费期间为5年的,在本合同第5个及第6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分别于本合同第5个及第6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的50%给付一次祝贺金。
交费期间为10年、15年或20年的,在本合同第5个及第6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分别于本合同第5个及第6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的100%给付一次祝贺金。
祝福金
自本合同第7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祝福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年满64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或本合同终止(以较早者为准)。
祝寿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约定给付一次祝寿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104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自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止,为祝寿金的保证给付期限,在此期间内的祝寿金为保证给付祝寿金。若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限内生存,我们按上述约定给付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限内身故,我们将向保证给付祝寿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保证给付期限内应给付的祝寿金总额与累计已给付的祝寿金金额两者之间的差额,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16%给付一次祝寿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不含)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与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后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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